(2015)宾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黄度芳,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雷某。原告谢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俸梓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度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原告谢某与被告雷某于1999年1月自行认识并���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谢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谢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不久就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与交流。且被告从不工作赚钱养家糊口,还整天沉迷于赌博并欠下大量赌债,家庭生活的日常开支完全由原告打工收入来承担。从2007年1月开始,被告称回娘家找工作偿还赌债后就离家至今未归,也没有任何联系。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由于被告沉迷于赌博,也没有固定的收入,因此原告认为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更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谢某与被告雷某离婚;二、婚生儿子谢某甲、谢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谢某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各一张,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婚生儿子谢某乙、谢某甲出生的事实;证据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3-宾阳县王灵镇王灵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已于2007年分居的事实。被告雷某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2015年3月25日向被告母亲杨X调查的笔录。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案庭审中,被告雷某缺席,没有对原告谢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谢某提供的证据1-2,经审查,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3,本院认为,宾阳县王灵镇王灵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与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告母亲杨雄芳核实的情况一致,故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雷某于1999年1月自行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谢某甲,现在宾阳县X镇中学读初三,××××年××月××日生育次子谢某乙,现在宾阳县X镇中学读初二。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2007年被告离开原告家外出务工后,双方分居至今,没有任何来往与联系。原告诉称被告存在赌博行为,但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2015年3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夫妻双方应在婚姻生活中做到互相扶助、彼此包容,共同构筑经营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谢某与被告雷某婚前没有充分了解,认识不到三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和气将矛盾化解,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而且被告长年在外务工,夫妻长期分居,互不来往,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婚生儿子谢某甲、谢某乙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的问题。由于被告长年在外务工,孩子长期与原告及其家人生活,原告也同意由其自己承担孩子抚养费,故由原告谢某抚养谢某甲、谢某乙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雷某离婚;二、婚生儿子谢某甲、谢某乙由原告谢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谢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俸梓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钟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