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继东与吴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东,吴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刘继东。被执行人吴志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东与被执行人吴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钟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