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潘孝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孝锦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98号罪犯潘孝锦,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温瑞刑初字第19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孝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30万元(已履行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仙福、朱高峰,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潘孝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孝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庭审中,罪犯潘孝锦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潘孝锦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潘孝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罪犯潘孝锦对所判处的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30万元,到目前为止只履行了2万元,且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也较高,属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潘孝锦的减刑幅度应在执行机关提请的基础上再扣减两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现共获得各类奖分349.6分。案在审理过程中,有群众举报罪犯潘孝锦有房产多处,具备退缴违法所得的能力。经查,潘孝锦夫妇于2009年4月在瑞安市国际公馆购得一套近200平米的套房,价值数百万元,后又先后于2012年4月和2013年4月将坐落于瑞案市安阳街道和上望街道的两处房产售卖于他人。2014年,潘妻斥资数十万元将其国际公馆的套房予以装修后搬迁入住。上述事实,有房产买卖协议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瑞安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谈话笔录、质证笔录、《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孝锦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孝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