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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玉林市飞运宾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林市飞运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407号。被执行人玉林市飞运宾馆,住所地玉林市一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辉林。申请执行人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玉林市飞运宾馆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区人社监决字(2014)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玉林市飞运宾馆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玉林市飞运宾馆于当月24日依执行通知书的规定交款1969元到本院,扣减本案执行费50元后,已支付执行款1919元给申请执行人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区人社监决字(2014)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