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小列与刘江英、赵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列,刘江英,赵丹,叶沃全,林常青,五博罗县仙,惠州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12号原告杨小列,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涂雄翔、李乾,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刘江英,女,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现住惠州市博罗县。被告二赵丹,女,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现住惠州市博罗县。被告三叶沃全,男,香港居民。被告四林常青,男,香港居民。被告五博罗县仙女峰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刘江英。被告六:惠州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刘江英。原告杨小列与被告刘江英、赵丹、叶沃全、林常青、博罗县仙女峰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4)惠博法立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江英和赵丹在博罗县仙女峰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股权,共冻结股权价值以140万元为限;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江英在惠州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股权价值以20万元为限;三、查封被申请人博罗县仙女峰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四、查封惠州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五、查封杨小列所有的位于惠州市龙丰上排十小区“瑶芳花园”靖云楼4#商场(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01xxxx号)。现原告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和查封上述保全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告刘江英和赵丹在博罗县仙女峰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股权,共冻结股权价值以140万元为限;二、继续冻结被告刘江英在惠州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股权价值以20万元为限;三、继续查封被告博罗县仙女峰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四、继续查封惠州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述工商登记资料查封和股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查封期限,原告须在该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解封。上述股权、工商登记资料在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更、抵押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陈龚东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俊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