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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商诉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与蒋书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蒋书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商诉保字第57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80号-1。负责人杨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蒋书立,男,1963年3月5日出生。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8号美仕别墅辣椒街区xx幢x室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书立名下的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8号美仕别墅辣椒街区xx幢x室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