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460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460号原告周某某,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祚鹏,资中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260元,应退费130元)。审 判 长 邱 东人民陪审员 何 学 刚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荣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