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魏某某、唐某某、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周某甲,周某乙,魏某某,唐某某,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朱某某,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上关乡。原告朱某甲,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朱某乙,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朱某丙,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清塘镇狮子头村*组。原告周某甲,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周某乙,男,200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周某甲、朱某丙,系原告周某乙之父母。委托代理人于林志,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194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上关。被告唐某某,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6********,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舜陵镇。被告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县胜利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祝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住所地:道县小江口***号。法定代表人:邓胜辉。原告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魏某某、唐某某、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周某甲、周某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周某甲、周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周某甲、周某乙负担。审判员 何尚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