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普新家私有限公司、宁波德森振佳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普新家私有限公司,宁波德森振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翰德森文具工贸有限公司,杨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46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普新家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813301-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宋家漕村阳光路16号。法定代表人许银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德森振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302290-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念九巷2号907室。法定代表人李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翰德森文具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110696-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五港新村。法定代表人杨坚,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坚,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宁波翰德森文具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2013)甬鄞民初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普新家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德森振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翰德森文具工贸有限公司、杨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德森振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翰德森文具工贸有限公司、杨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31594.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每月支付执行款5万元,且已履行10万元,尚欠331594.3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4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