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修兰与吴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修兰,吴品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542号原告吴修兰,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品清,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修兰与被告吴品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修兰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修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修兰负担。审判员 潘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姜鸿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