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毕翠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