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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毕翠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