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玉臣与伊专其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兰执字第117号天水豫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喻国新:你与兰州市七里河区佳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兰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佳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229483元、并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喻国新对天水豫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四、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58842.42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兰州高新区支行户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1060182018010018426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