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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俊成申请执行卢海鑫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俊成,卢海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冯俊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卢海鑫,男,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城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海鑫至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冯俊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经受理。另查明,梁*,女,汉族,和卢海鑫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提留)被执行人卢海鑫和其妻子梁*价值220000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巩亚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