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颜美英与大丰市虹达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美英,大丰市虹达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4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美英,委托代理人:吴学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丰市虹达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三龙镇兴龙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倪同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颜美英因与被申请人大丰市虹达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虹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颜美英申请再审称:其于1983年开始成为虹达公司的员工,连续工问题29年。1993年虹达公司没有依法与颜美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12年才同意签订,而合同文本上载明无固定期限从2013年10月23日起,这损害了颜美英的利益。颜美英为此要求修改合同文本,虹达公司不但拒绝修改,反以颜美英拒签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其他加班工资、社会保险都没有依法兑现。一、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支持颜美英的诉讼请求。综上,颜美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虹达公司辩称:虹达公司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续签劳动合同是全厂职工统一办理的,在两个月的续签期间里,虹达公司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聘请了劳动行政部门等政府部门的人员参与整个续签过程。虹达公司对签订两次以上劳动合同及满十年以上的职工都是鼓励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到期之前,虹达公司不仅交给职工劳动合同文本,而且在公司显著位置多次张贴,敦促职工尽快签订劳动合同。虹达公司实行定员定岗,为保持岗位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及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明确了一个续签合同的终止时间,这个终止时间对其他职工一视同仁,公司里其他超期没有签订合同的,公司也一样终止了合同。因此,颜美英认为虹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亦均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颜美英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颜美英自1985年开始进入虹达公司工作。2007年7月10日,颜美英向虹达公司提交申请书一份,载明:公司于2007年7月开始为我个人办理社会保险,本人为1967年6月30日前出生,按照有关规定特申请至55周岁退休,并申请补缴2007年6月30日前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请求批准办理。2007年7月30日,虹达公司作出同意个人申请延迟五年退休(55周岁退休),并同意个人补缴1998年至2007年6月的养老保险的批示。2007年11月20日,颜美英自费缴纳了养老保险金20447.70元。2007年11月1日,颜美英与虹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12年10月22日止;虹达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颜美英从事本公司工作;虹达公司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需要颜美英延长工作时间的,双方协商,并要给予颜美英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虹达公司对颜美英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制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颜美英;虹达公司与颜美英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双方同意,及时办理续签手续等。2012年9月18日,虹达公司向颜美英发出了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并在此后向其发放了包含无固定期限内容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载明:“公司与你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2012年10月22日届满,公司决定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其标准不低于原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2012年10月18日起至10月23日上午8时到公司办公室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你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请于2012年10月22日下午6时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公司(书面答复交缫丝厂蔡干良)。截止2012年10月23日上午8时,你既不出具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答复又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你本人不再续订,公司将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本人要求不再续订处理。”后虹达公司将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了张贴、公布,该劳动合同文本中包含了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的相关内容。因颜美英未在虹达公司指定的期限内前往续签劳动合同,亦未向虹达公司书面答复,2012年10月24日,虹达公司向颜美英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一份,载明:公司于二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书面通知你续订劳动合同,你的原劳动合同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到期,合同期满前你未向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将按劳动合同到期本人要求不再续订处理。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公司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到公司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2012年10月25日,颜美英向大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11月5日,因该委收到颜美英仲裁申请已超过五日,征询颜美英意见是否同意由该委继续审理,颜美英表示不同意。2013年2月22日,颜美英诉至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虹达公司支付:1、加班工资22080元(包括法定假日工资、休息日上班工资);2、放假补助19200元;3、带薪年休假工资9000元;4、夜班费3120元;5、赔偿金8万元;6、补办1983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退还个人缴费20447.7元;8、补办1983年至2012年的医疗保险;9、缴纳1983年至2012年的住房公积金。另查明:颜美英以虹达公司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向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举报。2013年1月23日,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颜美英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一份,载明:你投诉虹达公司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一案(案号:大人社察案字(2012)第102号),因我局多次电话联系,并于2013年1月17日送达书面通知,通知你来我局配合调查、核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但你至今没有配合调查核对证据。根据《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0327号民事判决:一、虹达公司向颜美英支付加班工资672.3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颜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颜美英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盐民终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颜美英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虹达公司终止与颜美英之间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颜美英在虹达公司工作二十余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虹达公司亦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即2012年9月18日向颜美英送达了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及包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的合同文本,该通知书的内容表明虹达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作出了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给颜美英预留了充分的考虑时间及详细告知了不明确表态的后果。但颜美英未按虹达公司通知书中告知的期限内前往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作出不同意续签的书面答复,而虹达公司亦不能空着工作岗位一直等待颜美英作出决定。故虹达公司在通知颜美英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在颜美英既未续订合同又未书面答复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颜美英主张虹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不能成立。其次,关于颜美英其他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1、加班工资22080元、夜班费3120元。颜美英提供2004年至2009年食堂馒头上笼清点表,欲证明其常年加班及上夜班,但该清点表只能反映公司每天蒸馒头的数量而不能证明颜美英加班及上夜班的情况。虹达公司为此提供了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颜美英的工资发放清单,清单载明当月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加点工资,2012年1月已将2011年欠付的加班工资、岗位补助等一次性发放,2012年1月至10月则仍有672.31元加班工资未发放。故一、二审法院对颜美英主张的672.31元外的加班工资及夜班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放假补助19200元。颜美英提供自行制作的逐年放假统计表,欲证明虹达公司因原材料短缺经常放假,故应发放放假期间工资。虹达公司对其统计表不认可。因统计表系颜美英单方制作,且虹达公司逐月发放的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故颜美英关于放假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3、带薪年休假工资9000元。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根据《职工带新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依职权责令改正,故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4、补办1983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退还个人缴费20447·70元、补办1983年至2012年的医疗保险、补缴1983年至2012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因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一、二审法院对颜美英的上述主张在本案中不予理涉,亦无不当。综上,颜美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颜美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绍恒代理审判员 张 娅代理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