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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湖南省公安厅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湖南省公安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芙行初字第141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湖南省公安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国,厅长。委托代理人谭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湖南省公安厅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院作为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远立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4月9日和5月6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和赵某、被告湖南省公安厅的委托代理人谭某和刘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14年12月30日,黄某某向湖南省公安厅邮寄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当天,湖南省公安厅收到该份邮件,但时至今日,行政复议期限已届满,湖南省公安厅仍未对黄某某的申请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湖南省公安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的行为违法,责令湖南省公安厅限期对黄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被告湖南省公安厅辩称:湖南省公安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没有收到黄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向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提出。黄某某不能证明其邮寄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书,且快递邮寄查询单不能证实黄某某曾向湖南省公安厅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湖南省公安厅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应依法驳回黄某某的起诉。经审理查明:黄某某因对长沙市公安局长公政开(2014)4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不服,于2014年12月30日10时,通过快递方式向湖南省公安厅邮寄了一份快递邮件。单号为1024410295312的EMS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黄某某,收件人为湖南省公安厅,收件人地址为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邮件详细说明为总件数6份,内建品名为《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及附件,寄件人签名为黄某某,签署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10时。单号为1024410295312的EMS快递邮件查询信息显示,该快递邮件已于2014年12月30日17时14分54秒经签收人单位收发章签收。起诉前湖南省公安厅未作出答复,黄某某不服,诉至本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湖南省公安厅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湘公复决字(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述事实,有单号为1024410295312的EMS快递单、单号为1024410295312的EMS快递邮件查询信息、《行政复议申请书》、湘公复决字(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湖南省公安厅作为长沙市公安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公安厅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湘公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事实有湖南省公安厅向本院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卷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中,湖南省公安厅自收到黄某某行政复议申请书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已超过最长九十日的期限,故湖南省公安厅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黄某某要求责令湖南省公安厅对其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因湖南省公安厅已作出书面行政复议决定而实现,还判决履行没有意义,本院对黄某某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省公安厅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二、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湖南省公安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远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欧雨婷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