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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牛某某,女,生于1972年7月8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方某某,男,生于1971年3月2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郑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常建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