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X,身份证号码:X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因被告王XX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或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为被告王XX送达��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XX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丁树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