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陈悦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陈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1974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悦明,男,1965年8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成与陈悦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支付申请人24600元,余款承诺于2015年12月1日偿还完毕,该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同意。因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恢字第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杨定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