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牛彩玲与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公司、储向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彩玲,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公司,储向前,刘岳云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06号原告:牛彩玲,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董事长。被告:储向前。被告:刘岳云,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彩玲诉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公司(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储向前、刘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岳西县农村商业银行价值26万元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6万元(查封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胜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