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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斗红与曹立明、江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斗红,曹立明,江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斗红,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马庙镇XX村东红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立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苗,男,汉族。上诉人张斗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斗红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已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承担的义务,应确定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怀宁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生效时间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后,原审法院依据该解释认定本案应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当;即使依据该解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被上诉人作为偿还借款方,上诉人是接受还款方,原审法院亦有权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在安徽省怀宁县,原审卷宗内亦有原告划出借款的相关凭证,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怀宁县,原审法院依法应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移送不当,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书庆代理审判员  江 莹代理审判员  潘朝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