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余华与赵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华,赵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王余华,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松,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王余华与赵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余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松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余华诉称,被告赵松以承包工程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合计716000、00元,在原告索要下,被告赵松于2014年1月1向原告立据,约定期限一年,到期按期归还,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赵松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被告赵松失去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16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承担利息。原告王余华提供的证据:1、被告赵松出示的借条原件3张。2、被告赵松于2014年6月18日给原告发的短信复印件。3、证人肖芬出庭作证的证言。4、王余华书写的关于赵松欠款一事的情况说明。5、证人肖庆丰、宋晓莉、鲁琛书写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赵松向原告王余华借款的事实。被告赵松未出庭应诉和答辩。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被告赵松向原告王余华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证人应出庭作证,证人书写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赵松因承包工程缺资金于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1日先后5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0.00元,承诺利息每元月息2分,2014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结算利息120000.00元,本息合计620000.0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借款,被告以资金困难,无力一次偿还为由,于是承诺分三次还清,2014年3月还100000.00元、2014年8月还120000.00元。剩余400000.00元继续以利息每元月息2分借用1年,结算利息96000.00元,本息合计496000.00元,并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王余华分别出具借条,借原告王余华人民币100000、00元、120000、00元、496000、00元,共计借款716000、00元,均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王余华多次向被告赵松催要欠款,被告赵松以种种理由至今不还。原告王余华向本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16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一、被告赵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余华借款本金500000.00元,2014年1月1日前借款利息人民币1200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400000.00元的借款利息96000.00元。二、被告赵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余华借款本金10000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赵松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余华借款本金40000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960、00元,由被告赵松承担,原告王余华已预交,由被告赵松直接给付原告王余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启智审 判 员 萧 茵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显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