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于波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波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447号罪犯于波,男,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于波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