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李甲,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原告李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高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甲诉称,2012年X月X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X月X日生一女李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在坐月子期间,被告无事生非,不关心孩子。孩子生病不愿意出钱,原告向别人借款5000元给女儿李某丙看病。2013年6月开始,女儿李某丙由原告母亲看管,被告对此不理解,为此原、被告之间经常闹矛盾,被告还说一些伤害原告感情的话,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在分居半年多时间期间,被告对原告和女儿李某丙的生活不闻不问,为此,原告在外借款4000元。现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孩子18周岁;三、婚后债务9000元由被告承担;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乙辩称,原、被告2012年3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12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感情很好。2013年X月X日生一女李某丙。给女儿李某丙过完满月后,原告带女儿去了其娘家。为此,原、被告起了争执,并吵了架。两个月后被告将原告和女儿李某丙接回了家,没过几天原告说被告家地方不好,又带孩子回了其娘家。期间女儿李某丙的奶粉都是被告出钱购买。女儿李某丙每次生病住院期间,被告都一直守在身边,并尽力支付住院费。2014年11月15日,女儿李某丙出院后,被告想带孩子回家,原告和其母亲不同意。从此,女儿李某丙的奶粉我再也没有管过。综上,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3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12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13年X月X日生一女李某丙。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原、被告因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自2014年11月14日分居生活至今。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有共同债务3000元。同时查明,原告陪嫁物有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现在原告处)、海尔电冰箱一台、被子四床、床上用品四件套四套、毛巾被一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相关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在婚后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多沟通、多交流、互谅互让,珍惜已有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同意,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闫军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