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仕斌、孟发生、一审被告左万刘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仕斌,孟发生,左万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7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罗溪镇西头埔街后溪桥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仕斌,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发生,男,汉族,1970年9月22曰出生。一审被告:左万刘,男,汉族,1969年1月23曰出生。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仕斌、孟发生、一审被告左万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