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施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施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张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振宇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振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振宇承担。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张鹏艳人民陪审员 李洪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