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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98号原告:严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