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武区执字第1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传金与管维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金,管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武区执字第1119-2号申请执行人:胡传金,女,194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管维生,男,194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武民二终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管维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维生向申请人胡传金偿还借款1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31040元(以1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从2005年7月7日至2013年5月7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71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2500元,共计应偿还298900元。但被执行人管维生只履行了63600元,剩余款项235300元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湖路96-10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市直200652153,建筑面积97.48平方米)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管维生所有。2013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05)武区执字第11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现查封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管维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湖路96-10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市直200652153,建筑面积97.48平方米)的房屋。二、续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