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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姚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64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姚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