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姚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64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姚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