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37号原告:汪某,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马某,男,1980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05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尤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