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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温德怀与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德怀,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08号原告:温德怀,男,汉族,1936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06号交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932039-3。法定代表人:XX,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昌红,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委员会法制科科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祖波,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德怀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德怀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温德怀负担。审 判 长  沈迎春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