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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霞诉被告张志国、熊永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霞,张志国,熊永芳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刘云霞。被告张志国。被告熊永芳。本院审理的原告刘云霞诉被告张志国、熊永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苗树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