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霞诉被告张志国、熊永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霞,张志国,熊永芳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刘云霞。被告张志国。被告熊永芳。本院审理的原告刘云霞诉被告张志国、熊永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苗树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