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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97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唐之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