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时应祥诉被告曹广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时某某,男,汉族。原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小霞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安 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