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09号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麻兰社区七里山。法定代表人于忠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智晓,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春强,职工。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鳌山卫镇。法定代表人宋占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明,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立明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5元,减半收取3167.50元,由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520元退还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禚春东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雅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