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381号原���唐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委托代理人唐毅东,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甲,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委托代理人代俊,大英县城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双方自愿放弃举证期限,依法由审判员成代龙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毅东、被告代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代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2年2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4年生育女代某乙,2010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9月借款修建4室1厅住宅,原、被告自修房屋开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母女靠��债度日,由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9075.20元,共同债务由被告负担。被告代某甲辩称,同意离婚。感情不好的原因是原告赌博,女儿本人愿意跟原告生活,如果原告抚养孩子有困难,被告愿意抚养,且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修房子没有形成债务,如果有债务,也应共同偿还;房产平均分割,也可以全部送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2年2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4年9月8日生育女代某乙,2010年1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年按运输行业标准支付抚养费19075.20元;共同债务由被告负担。2010年9月,原、被告修建砖木结构4室1厅1��1卫平房;2012年12月购置解放牌自卸汽车1辆,双方在庭审中估价为40000元;面包车1辆(已坏),被告自愿放弃面包车。婚生女代某乙系城镇居民,上小学,庭审中表明愿意随原告生活。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婚生女户籍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原、被告及婚生女代某乙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结婚,2010年修建住房后,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原告虽诉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修建房屋和生活产生债务110000余元,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被告不认可,不予支持。被告称购车借款70000元至今未还,亦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关于婚生女代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婚生女代某乙已满10周岁,其自愿要求随母亲(即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尊重其意愿,故婚生女判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虽要求抚养费按云南省运输行业收入标准计算,但被告从事个体经营,收入不稳定,且被抚养人实际生活在四川,系城镇居民,可按四川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年计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住房1套,应平均分割。庭审中,双方对解放牌汽车1辆估价为40000元,因被告长期经营,该辆汽车归被告所有为宜,由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0000元。被告自愿放弃面包车1辆,该车辆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唐某某、被告代某甲离婚;二、婚生女代某乙随原告唐某某生活,由被告代某甲给付婚生女抚养费680.96元/月(自2015年6月起至婚生女代某乙年满18周岁止,被告代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2015年6月至12月的抚养费;此后每年的1月31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三、财产处理: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4室1厅1厨1卫平房一套,房屋坐向客厅左侧2间卧室归原告唐某某所有、客厅右侧2间卧室归被告代某甲所有,客厅、厨房、卫生间由原、被告共有;解放牌汽车1辆归被告代某甲所有,由被告代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唐某某给付汽车折价款人民币20000元;面包车1辆归原告唐某某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代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