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左安民与易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安民,易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左安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易纪文,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易纪文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安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5000及利息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左安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易纪文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左安民付清案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45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旦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恢复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