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王正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保。原审被告:刘碧辉。原审被告:刘伟权。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