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魏仕宝诉被告孔维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仕宝,孔维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魏仕宝,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7日,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罗琳才,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维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日,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勤彦,永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仕宝诉被告孔维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仕宝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仕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仕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魏仕宝承担。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