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靖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魏仕宝诉被告孔维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仕宝,孔维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魏仕宝,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7日,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罗琳才,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维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日,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勤彦,永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仕宝诉被告孔维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仕宝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仕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仕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魏仕宝承担。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