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者某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者某某,女,回族,现年31岁,现住宕昌县城关镇煤炭公司家属楼。被告高某,男,回族,现年30岁,现住宕昌县城关镇煤炭公司家属楼。原告者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者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仇晓勇审 判 员 董 梅人民陪审员 余长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韩丽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