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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者某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者某某,女,回族,现年31岁,现住宕昌县城关镇煤炭公司家属楼。被告高某,男,回族,现年30岁,现住宕昌县城关镇煤炭公司家属楼。原告者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者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仇晓勇审 判 员  董 梅人民陪审员  余长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韩丽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