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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埭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埭民初字第72号原告:周��。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