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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杨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