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苏洲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59号罪犯苏洲,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巢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张士林,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苏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苏洲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苏洲在执行期间执行了部分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青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苏洲陈述证实,该犯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苏洲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苏洲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巢湖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苏洲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交款凭据证实该犯于2015年4月交纳罚金一万四千元。本院认为,罪犯苏洲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苏洲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苏洲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