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苏玉新与重庆时报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53号原告苏玉新,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南岸。被告重庆时报社。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柳祖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凌飞,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苏玉新重庆时报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玉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苏玉新负担。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凌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