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与沈士如、王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沈士如,王凤英,卢永祥,李霞,朱正奎,付其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负责人:章绍川,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士如,男,汉族,1956年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凤英,女,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卢永祥,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霞,女,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朱正奎,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付其勤,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与被告沈士如、王凤英、卢永祥、李霞、朱正奎、付其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沈士如、王凤英长年外出,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