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芹、王新春与周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芹,王新春,周广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42号原告王芹。原告王新春。被告周广栋,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芹、王新春诉被告周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芹、王新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芹、王新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芹、王新春负担。审 判 长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马慧卿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