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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芹、王新春与周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芹,王新春,周广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42号原告王芹。原告王新春。被告周广栋,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芹、王新春诉被告周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芹、王新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芹、王新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芹、王新春负担。审 判 长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马慧卿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