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三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 张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