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536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汉族,农民,住故城县武官寨镇西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如被告仍不改酗酒等恶习,原告将于撤诉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