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双佳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双佳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董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广州市双佳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1。法定代表人丘创业。委托代理人邹兆雄,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负责人尤程明。被告董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州市双佳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双佳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双佳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双佳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