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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双涵路**号裕康花园*座***室。法定代表人刘晓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工业聚集区吉祥街南段*号。法定代表人李美香。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2013年向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购买印刷油墨,货款计196960元。2014年2月18日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函,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确认无误后盖章。2014年5月29日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了100590元,余款96370元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370元。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的油墨,2014年2月1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96960元,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给付货款100590元,综上,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96960元-100590元=9637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对账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货款96370元,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此款已付,故对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市景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货款9637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被告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刘俊锋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史鑫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