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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董海昌盗窃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海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01号罪犯董海昌。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海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罪犯董海昌于2012年2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董海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海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董海昌自2012年5月起至2014年10月止,该犯共考核29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董海昌应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海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海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